|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 1 | 2025年度企业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 辖区市场监管部门2025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已报送公示2025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5%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两个抽查类别所有抽查事项 | 7-11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1 | 行政许可办公室 | 否 | |
| 2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辖区内电商经营者,双随机抽查30% | 经营主体登记事项的检查;在售商品的检查 | 9-10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1 | 市场规范管理股 | 否 | |
| 3 | 广告行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 全区范围内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双随机抽查5%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行为的检查 | 12月31日前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1 | 市场规范管理股 | 否 | |
| 4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 辖区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双随机抽查100% | 食品生产企业过程控制的监督检查 | 3-11月 | 现场检查 | 根据风险分级等级确定检查频次。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股 | 否 | |
| 5 | 餐饮服务经营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五)项 | 辖区内餐饮服务经营者,日常监督100%、双随机抽查5% | 一般检查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经营许可情况、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加工制作过程、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餐饮具清洗消毒 情况、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情况、人员管理情况、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 3-12月 | 现场检查 | 根据风险分级等级确定检查频次。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股 | 否 | |
| 6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五)项 | 全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销售者,日常监督100%、双随机抽查5% | 食品经营监督检查 | 1-12月 | 现场检查 | 根据风险分级等级确定检查频次。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股 | 否 | |
| 7 | 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五)项 | 相关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100% | 一般检查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经营许可情况、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加工制作过程、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餐饮具清洗消毒 情况、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情况、人员管理情况、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 3-12月 | 现场检查 | 根据风险分级等级确定检查频次。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股 | 否 | |
| 8 |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辖区获证生产小作坊主体,双随机抽查50% | 食品经营监督检查 | 3-11月 | 现场检查 | 根据风险分级等级确定检查频次。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股 | 否 | |
| 9 | 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 辖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3-12月 | 现场检查 | 根据风险分级等级确定检查频次。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股 | 否 | |
| 10 | 特殊食品及食盐销售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食盐专营办法》(2017修订)第四条 | 辖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进行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特殊食品及食盐销售者 | 特殊食品及食盐销售监督检查 | 3-12月 | 现场检查 | 根据风险分级等级确定检查频次。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股 | 否 | |
| 11 | 对化妆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辖区内化妆品经营者 | 化妆品经营者监督检查要点20项内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主体责任落实5项内容 | 12月31日前 | 现场检查 | 1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股 | 否 | |
| 12 | 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 | 相关经营者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 | 12月31日前 | 现场检查 | 1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股 | 否 | |
| 13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全区已登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双随机抽查重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100%;一般单位抽查20%。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监督抽查 | 2-11月 | 现场检查 | 1 | 标准计量质量管理股 | 否 | |
| 14 | 加油机计量监督检查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 | 辖区内取得相关许可资质的加油站,双随机抽查100%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2-11月 | 现场检查 | 1 | 标准计量质量管理股 | 否 | |
| 15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条 | 生产、销售企业,双随机抽查100% | 能效标识标注及备案情况 | 2-11月 | 现场检查 | 1 | 标准计量质量管理股 | 否 | |
| 16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 | 生产、销售企业,双随机抽查100% | 水效标识标注及备案情况 | 2-11月 | 现场检查 | 1 | 标准计量质量管理股 | 否 | |
| 17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查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和经销企业,双随机抽查100%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情况 | 2-11月 | 现场检查 | 1 | 标准计量质量管理股 | 否 | |
| 18 | 对产品质量和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三款;《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工业产品生产相关市场主体。 | 产品质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抽查类别所有事项。 | 2-11月 | 现场检查 | 1 | 标准计量质量管理股 | 否 | |
| 19 | 经营者价格行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 价格法明确的经营者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2-11月 | 现场检查 | 1 | 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否 | |
| 20 | 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 家用汽车及其产品销售服务企业,双随机抽查比例20% | (一)企业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检查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监督抽查内容 | 2-11月 | 现场检查 | 1 | 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否 | |
| 21 | 物业收费行为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 根据总局统一部署另行确定抽查对象,双随机抽查比例10%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自立收 费项目情况,收费公示情况 | 2-11月 | 现场检查 | 1 | 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否 |
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