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城行罚决字[2022]第506001号

2022-08-10 09:39 来源: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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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某

案件事由:2022年7月13日9:30左右,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环湖路中队对欢乐水世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杨某在欢乐水世界入口环湖路上拦车售卖泳裤类物品,占道经营,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市貌,影响城市道路通行。执法人员堵宏井、朱小平找到了当事人向其出示了有效执法证件(湘09004800711、湘09004800701),告知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调查,7月15日调查终结。

为调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2022年7月13日9时30分至9时55分,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2022年7月13日11时35分至11时55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承认其占道经营的事实。

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收集了以下证据:

1、检查笔录、勘验笔录各一份,拟证明当事人杨某的基本情况,以及拦车售卖,占道经营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拟证明当事人杨某的基本情况,以及违法事实;

3、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提取记录,即提取当事人杨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杨某的基本情况。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我局已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但其没有改正。

2022年7月15日,执法人员组织当事人杨某对拟作为定案依据的上述三组证据进行了质证。当事人杨某对上述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2022 年 7月2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杨某送达了常城管行罚先告字(2022)第506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本局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杨某2022年7月21日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在自愿放弃权利承诺书签字。

本局认为:当事人杨某的违法事实有《检查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提取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当事人拦车售卖,占道经营,严重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影响城市道路通行。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以及《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捌佰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到中国工商银行常德紫菱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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