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1889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兴
受委托单位: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柳叶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贺吉敏
一、委托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3.市场监管领域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二、受托权限
经委托机关审查,受委托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委托机关决定,由受委托单位在其管辖区域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以下行政权力事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举报事项处置。
三、委托期限
从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9月30日止。
四、委托机关的责任
1.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期间从事委托权限内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期间从事所委托的事项的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委托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受委托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终止或解除委托。
五、受委托组织的责任
1.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单位依法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如果以受委托单位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过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将委托机关委托给自己的权限再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使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2.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受委托单位有义务负责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经费和行政赔偿费用由受委托单位负担。
3.受委托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同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六、其他
1.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受委托单位各持一份,另一份由委托机关报市司法局备案。
2.本委托书自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签订的委托期限执行。
3.委托期满后,委托机关因工作需要继续委托行政处罚事权,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期限内实施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评议后,再行委托事项,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并报市司法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