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常市监柳行处〔2023〕32号 | 常德丽星整形医疗美容诊所涉嫌未按规定储存药品和医疗器械案 | 常德丽星整形医疗美容诊所 | 914307020813595830 | 龚周思 | 常德丽星整形医疗美容诊所涉嫌未按规定储存药品和医疗器械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自动履行 | 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8日 | 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