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城行罚决字[2023]第508004号

2023-08-01 11:04 来源: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字号:【

当事人:常德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某

案件事由:2023年7月11日16时20分,渣土中队执法人员沾天湖环道西段一标段三工区工地执勤时发现:沾天湖环道西段一标段三工区工地外堆放了建筑垃圾(共约4m³),经核查该建筑垃圾是常德启金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7月11日10时00分倾倒在这的,其行为涉嫌违法。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为调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2023年7月11日16时20分至16时27分,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2023年7月19日9时02分至9时07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承认其倾倒建筑垃圾4m3的事实。

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收集了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各一份(现场照片1张),拟证明常德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倾倒建筑垃圾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拟证明当事人倾倒建筑垃圾4m³的事实。

3、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提取记录一份。

(1)常德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常德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3)常德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委托授权书一份;拟证明你公司委托江亮处理因公司倾倒建筑垃圾被我局查处事宜。

(4)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2023年7月19日9时10分至9时12分,执法人员组织当事人对拟作为定案依据的上述三组证据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对上述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上述三组证据分别交委托授权人江某确认并签名。本局决定依法采信上述三组证据。      

2023年7月2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人江某送达了常城管行罚先告字(2023)第5080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常城管行罚听告字(2023)第5080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本局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人江某表示不需要陈述、申辩,并书面出具《自愿放弃权利承诺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检查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提取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其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鉴于当事人倾倒建筑垃圾约4m³,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局决定:

责令当事人恢复原状并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到中国工商银行紫菱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1日


归档时间:2024-03-25
已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