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城行罚决字[2023]第508001号

2023-05-12 16:21 来源: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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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常德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周某

案件事由:2023年4月1日15时20分,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渣土中队执法人员在万寿路执勤时发现:常德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施工车辆沿途遗撒渣土造成路面污染(弃土)共约8㎡,涉嫌违法。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4月1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为调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2023年4月1日15时20分至15时30分,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2023年4月4日10时20分至10时28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承认其遗撒建筑垃圾造成路面污染的事实。

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收集了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各一份(现场照片1张),拟证明常德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施工车辆沿途遗撒渣土造成路面污染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拟证明当事人工程施工车辆沿途遗撒渣土造成路面污染8㎡的事实。

3、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提取记录一份。

(1)常德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常德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2023年4月4日10时33分至10时36分,执法人员组织当事人对拟作为定案依据的上述三组证据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对上述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上述三组证据分别交周某确认并签名。本局决定依法采信上述三组证据。      

2023年4月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常城行罚告字(2023)第508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本局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周某表示不需要陈述、申辩,并书面出具《自愿放弃权利承诺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检查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提取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其工程施工车辆沿途遗撒渣土造成路面污染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鉴于当事人工程施工车辆沿途遗撒渣土造成路面污染面积约8㎡,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局决定:

责令当事人恢复原状并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到中国工商银行紫菱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5月12日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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