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有关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5月 11 日
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管理,促进国有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柳叶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管委会参股30%以上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管委会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和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强化企业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落实企业反腐倡廉“两个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条 授权区财政局代表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批准、制定或参与制定国有企业章程; (二)委派国有独资公司除职工代表外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向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委派董事代表; (三)督促区属国有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对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实施考核; (五)建立健全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和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制度; (六)协调区属国有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七)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
第三章 区属国有企业职责
第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谋发展,接受区财政局及其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第七条 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八条 建立健全财务、统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统计信息,并按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四章 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应按规定程序,经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董事会审议或总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通过后报区财政局或管委会审批。 第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下列重大事项应由区财政局审核,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批准: (一)企业新设、分立、合并、重组、改制、上市、破产、解散; (二)增减资本、资产损失的核销、发行债券; (三)企业领导班子设置、人员总量核定及薪酬体系设定;
(四)企业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配股)权,或采用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五)企业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企业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 (六)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划转;企业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资产托管、置换活动; (七)企业公务用车配备;
(八)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子公司;
(九)企业单项主业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投资,单项非主业2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十)处置账面净值50万元及以上的单宗实物资产; (十一)其他按规定应由管委会批准的事项。 第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下列事项应报区财政局审批: (一)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与规划、中长期经营目标、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方案;
(二)公司章程的修改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调整; (三)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企业生产经营性用车配备; (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论确认;
(六)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增减注册资本;
(七)国有资产抵押贷款、企业对外提供担保; (八)区属国有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及人员异动; (九)企业单项主业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投资,单项非主业1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十)企业非经营性活动单笔支出超过5万元的; (十一)处置账面净值5万元及以上的单宗实物资产;
(十二)单笔资产价值在5万元及以上的对外捐赠; (十三)租期在3年及以上,每年租金在5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单宗估价3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平台公开发布租赁信息,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租赁,严禁自行定价、自行招租; (十四)其他按有关规定应报区财政局审批的事项。
第五章 区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重大建设项目必须按项目建设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资金支出需报分管国资管理工作的区级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中需要采购服务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常德市人民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包含国有产权)转让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包含国有产权)转让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拍卖或挂牌交易。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以评估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底价),第一次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第一次转让流标,第二次转让可以低于评估价确定最低转让价格(底价),按照规定程序转让。
第七章 区属国有企业管理者选拔任命和员工聘用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法规、企业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程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区属国有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由区组织人事部门任免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党支部书记; (二)由区财政局任免国有独资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国有控股公司总经理;委派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由企业董事会批准后任免企业部门负责人。
第十九条 原则上党支部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总经理兼任党支部副书记。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人员一般不进入董事会。 第二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在核定的人员总额内普通职工招聘由企业提出用人计划,经区财政局同意并报请管委会审批后,由区组织人事部门、区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考试或考核录用。 第二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引进同类企业或同一领域有突出能力且作出突出贡献的特殊人才以及紧缺优秀人才,由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按程序办理,按程序录用。
第八章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实行经营业绩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人员管理和聘用、区属国有企业人员薪酬办法等制度,由区财政局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另行制定,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区组织人事局分别对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主要指标为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以及企业所承担政府战略任务、重大专项任务等。
第九章 区属国有企业财务及薪酬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财务支出实行预算管理,严禁超支。非经营性活动单笔支出超过10万元,需报管委会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职工原则上实行差别岗位工资制,工资主要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
第二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薪酬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年终决算。新设区属国有企业的第一年职工工资总额按上年度全区区属国有企业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确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平安建设以及工会群团组织设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