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吕某某
案件事由:2020年12月9日16时35分,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渣土中队执法人员在万寿路执勤时发现:一辆满载渣土的工程施工车辆(湘J98033)沿途撒落渣土(长约58米,宽约2.5米,共约145㎡)造成路面污染。执法人员朱麟、杨林发现涉嫌违法车辆(湘J98033)后,当即现场拦获,向当事人吕某某出示了两人的有效执法证件(湘09004800723、湘09004800722),告知其违法事实并说明其理由及依据,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工程车辆抛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调查,当日调查终结。
为调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2020年12月9日16时35分,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2020年12月9日17时20分至17时45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承认其工程施工车辆沿途撒落建筑垃圾的事实。
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收集了以下证据:
1、检查笔录、勘验笔录各一份,拟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施工车辆在行驶运输渣土的过程中沿途撒落渣土造成路面污染的事实;
2、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拟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违法事实;
3、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提取记录,即提取车主(湘J98033)行驶证、当事人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9日17时50分至17时55分,执法人员组织当事人对拟作为定案依据的上述三组证据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吕某某对上述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上述三组证据分别交吕某某确认并签名。本局决定依法采信上述三组证据。
2021年1月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吕某某送达了常城行罚告字(2020)第50803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常城行罚听字(2020)第50803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本局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吕某某当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书面出具自愿《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承诺书》。
我局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检查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提取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其工程车辆抛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造成污染面积(长约58米,宽约2.5米,共约145㎡)严重影响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以及《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到中国工商银行紫菱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