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修建禾田居酒店项目区内A-01至06栋、B-01至06栋、S1-1、S1-2栋建筑物,建筑总面积10800.52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6620.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180.12平方米),建筑栋数25栋。
当事人:常德禾田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白鹤镇沾天湖社区五组
法定代表人:陈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号码: 91430700MA4LCQQB5U
一、案件事实
经部门移交,当事人常德禾田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于2019年在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白鹤镇环湖路禾田居酒店项目内修建A01至06栋(其中A01包含A01-1、A01-2,A02包含A02-1、A02-2,A03-1为合院,A04包含A04-1、A04-2,A05包含A05-1、A05-2,A06包含A06-1、A06-2,共计11栋);B01至06栋(其中B01包含B01-1、B01-2,B02包含B02-1、B02-2,B03包含B03-1、B03-2,B04包含B04-1、B04-2,B05包含B05-1、B05-2,B06包含B06-1、B06-2,共计12栋);S1-1,S1-2栋房屋,共计建筑栋数25栋,建筑总面积10800.52平方米的事实(其中地上建筑面积A01-1为283.45平方米、A01-2为233.73平方米,A02-1为268.97平方米、A02-2为268.97平方米,A03-1为581.38平方米,A04-1为283.16平方米、A04-2为283.16平方米,A05-1为268.97平方米、A05-2为268.97平方米,A06-1为216.66平方米、A06-2为269.14平方米,B01-1为234.03平方米、B01-2为234.03平方米,B02-1为234.03平方米、B02-2为234.03平方米,B03-1为234.03平方米、B03-2为234.03平方米,B04-1为215.81平方米、B04-2为215.81平方米,B05-1为215.81平方米、B05-2为215.81平方米,B06-1为215.81平方米、B06-2为215.81平方米,S1-1为320.56平方米,S1-2为374.24平方米,合计为6620.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A01-1为145.28平方米、A01-2为124.25平方米,A02-1为139.66平方米、A02-2为139.66平方米,A03-1为316.95平方米,A04-1为145.28平方米、A04-2为145.28平方米,A05-1为139.66平方米、A05-2为139.66平方米,A06-1为114.28平方米、A06-2为139.66平方米,B01-1为124.25平方米、B01-2为124.25平方米,B02-1为124.25平方米、B02-2为124.25平方米,B03-1为124.25平方米、B03-2为124.25平方米,B04-1为114.28平方米、B04-2为114.28平方米,B05-1为114.28平方米、B05-2为114.28平方米,B06-1为114.28平方米、B06-2为114.28平方米,S1-1为240.6平方米,S1-2为818.72平方米,合计为4180.12平方米)。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立案调查,2024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孙飞飞,王辉春找到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雅琪,向其出示了有效的执法证件(湘18091499026、湘18091499009)并向其下发了立案通知书(常城管立通字[2024]第504001号),执法人员孙飞飞,王辉春于当日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2024年12月2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陈雅琪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9日调查终结。
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
2024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常城管行罚先告字(2024)第504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常城管行罚听告字(2024)第504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告知本局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行政处罚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常德禾田居旅游有限开发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要求举行行政处罚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行政处罚听证的权利。
三、证据及证据采信
1、违法建设与违法占地情况调查表一份,拟证明违法建筑物的基本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一份(附现场检查勘验绘制图及图片、摄像、录音笔录),拟证明当事人常德禾田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擅自修建房屋的事实(建筑总面积10800.52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为6620.4平方米,地下面积为4180.12平方米,共计25栋房屋);
3、询问(调查)笔录一份,拟证明当事人常德禾田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擅自修建房屋的违法事实;
4、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提取记录,即提取常德禾田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报告书》(编号:E实20241022)复印件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附施工方《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现场建筑物照片一份、《禾田居酒店项目平面图》复印件一份、《关于常德禾田居酒店项目A、B组团、中餐厅、咖啡吧主体建筑安装工程建设结算编制的报告》(报告编号2023第05号)复印件一份(附:宏达基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房屋建筑面积10800.52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6620.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180.12平方米,建筑栋数25栋)、工程造价为961.3523万元(当事人与湖南强辉建筑工程有限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合同价格为949万元)。2023年5月当事人委托宏达基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定,审定金额为961.3523万元。目前,当事人已结算给施工方湖南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50.109万元,剩余11.2433万元为该项目后期维修保证金。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认定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961.3523万元)及擅自修建禾田居酒店项目区内房屋的违法事实。
5、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叶湖分局出具的《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叶湖分局违法建设线索告知函》一份,拟证明内容:1、该房屋的面积、位置、栋数及常德禾田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修建房屋的事实;2、该建筑物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建议给予处罚的事实。
2024年12月2日,执法人员组织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陈雅琪对拟作为定案依据的上述五组证据进行了质证。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陈雅琪对上述五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本局认为,在卷佐证的上述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应当予以采信。
四、处理决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且积极配合调查,按照罚过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优化营商环境考虑,从轻处罚。
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对常德禾田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人民币肆拾捌万零陆佰柒拾陆元壹角伍分的罚款 (¥480676.15元,工程造价9613523元×5%=480676.15元,附宏达基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结算报告书复印件)。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将罚款缴纳至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户号: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00041570000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