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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2017-03-15 09:11 来源:柳叶湖度假区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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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以及其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扶贫发展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扶贫办、区民政局和经济发展局、区农村工作局、区林业分局等单位负责管理,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资金用途分别由区财政局和区扶贫办负责管理。

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区级财政贯彻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实施纲要精神,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区级财政根据本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区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各市(州)、县(市、区)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结合政策性因素、竞争立项、据实据效等方式方法进行分配。

因素法是依据统计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要素数据,形成资金分配权重,按测算结果安排资金。资金分配的要素主要包括各镇街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

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省扶贫开发政策、区工委、管委会年度重大决策等。

竞争立项是依据设立项目目标,事前公开扶贫项目准入条件,通过公开竞争在备选项目中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专项资金。

据实据效包括据实分配和据效分配。据实分配是依据扶贫项目确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测算扶贫对象需求安排资金;据效分配是依据扶贫项目绩效目标、实施效果及省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等安排资金。

各镇街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参照本办法确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七条各地应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和投向。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柑桔、茶叶、油茶、中药材、和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支持带领农民脱贫致富的农业龙头企业基地建设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水电路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成员实施雨露计划、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提高贫困地区干部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对财政、扶贫系统工作人员、基层干部、大学生村官和科技带头人等开展扶贫工作培训给予补助。

(五)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村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六)围绕扶贫开发统计和监测,采集、整理和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客观地反映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变化趋势和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而发生的费用。

(七)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遵循政府引导、群众主体的原则,大力推行民办公助方式实施财政扶贫项目。

第十条 区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项目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区级财政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安排适量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审、公告公示、检查验收、绩效评价、成果宣传、报账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补助到扶贫对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通”发放。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区扶贫办商区财政局拟定扶贫发展资金分配方案,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下达。

区经济发展局商区财政局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区经济发展局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二)扶贫、发改、民政、农业、林业等部门主要负责财政扶贫项目规划设计、项目申报批复、公告公示、组织实施、验收报账、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改、民政、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审批管理权限,应逐步下放到镇街级,由镇街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上报区级对口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备案。

由区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扶贫资金使用的原则,筛选确定项目,分别报区级对口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实汇总后,报区级对口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的具体用途、投资结构与投入地点、项目建设内容、补助标准与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项目计划经审定批复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区级各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检查验收到项目,建立扶贫项目库。扶贫项目的选择应在区管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规划、论证和筛选。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评估、分年实施、分期投入”的原则,经区管工委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项目库。

第十八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由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公告、公示,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的,由实施主体在扶贫对象所在行政村村务公开栏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前和项目竣工后,由实施主体在扶贫项目所在镇、街、村的政务公开栏和设立项目竣工牌等形式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施工单位(个人)、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并由公示主体留相关的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九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报账时,由项目实施主体提供相关报账凭据:

(一)项目资金计划批准文件;

(二)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主体分离的,附承包合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附采购合同。

(三)项目实施计划书。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并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项目施工计划;

(四)报账申请单。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应据实填写,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申请报账金额、项目责任人及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验收、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

(五)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六)费用支出明细表;

(七)合法会计原始凭证;

(八)项目施工前和竣工后的图片等。

第二十条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能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验收审核同意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和扶贫、民政、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加强对扶贫项目实施的督促、检查验收,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从扶贫项目中收取任何费用,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相关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有新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相关部门的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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